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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终止预付奖金要返还吗?

★案情简介

余某于2018123日入职上海YP公司,职位为数字营销总监。入职前,双方签订《聘用意向书》,其中载明:YP公司将给予余某税前人民币490,000元的预支费用,用以帮助其顺利开展工作。余某必须为YP公司服务三年以上,否则应按比例退还上述预支费用。若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一年内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则应全额退还。

20191225日,因余某的业绩未能达到预期,YP公司决定与之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2020430日,YP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余某依据《聘用意向书》的约定返还全部预支费用,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聘用意向书》约定,该款项为预支费用,用以“帮助顺利开展工作”,并约定了相应对价及返还情形,其性质应为特殊待遇。其次,余某明知该款项对价及返还情形,仍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期满终止可能引发的义务。第三,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YP公司基于其经营管理需要选择不与余某续签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若因此认定该公司不正当地促使返还奖金的条件成就,则过于严苛。

综上,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且双方对此难称存在过错。余某实际工作未满三年,应按照约定返还相应对价,即67%的预支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短于特殊待遇约定的服务期限引发的争议。

特殊待遇是一种企业为招揽和稳定特殊人才而向其发放的特殊员工激励,通常独立于工资薪金、福利待遇等常规劳动待遇之外发放,且附有服务期限约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仅可以就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对于特殊待遇服务期限约定的性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特殊待遇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赠与,服务期限未完成即赠与条件未成就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将之全额返还。若一方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致使条件不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另一种观点认为: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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