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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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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法〔2009〕1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集体协商,有效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

  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机制。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因企业停产、裁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此,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对于规范企业与职工的行为,理性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防止和有效化解双方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维护企业的稳定、职工队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通过集体协商,扩大职工的知情权,让职工全面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引导和组织职工为企业脱困发展献计献策,依法规范企业和职工在处理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方面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反对违法或非理性行为。要促进和改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以平等协商增进双方的理解和谅解,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企业发展大业,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正确把握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方法步骤

  集体协商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采用的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法》的颁布为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制定了一套完备的程序,各级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1、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在获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而作出停工、停产、裁员、减薪、调整福利制度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企业工会应当迅即依法主动提出书面集体协商要约,并向上级工会和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书面集体协商要约必须明确协商的理由、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协商人数、姓名、首席代表名字,督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对企业实施的停工、停产、裁员、减薪、调整福利待遇等方案,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群体性纠纷的,企业工会应明确要求企业暂缓实施,以避免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和进一步激化。

  2、依法推荐集体协商代表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工会依法选派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条件应当符合《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要求。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在选派和帮助指导推举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和征求职工的意见,履行公示等民主程序,并在集体协商开始前对协商代表做好法定的权利义务教育和培训。

  3、依法把握集体协商内容

  群体性纠纷的争议往往涉及职工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工会在与企业进行协商时,对职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应态度鲜明地代表职工的立场,保障职工的权利;对职工提出的较高利益诉求,应当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员工的合理要求,妥善把握好协商标准和金额。集体协商的内容应紧紧围绕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点、难点和焦点,因拖欠工资产生的争议,应当就企业支付的时间、次数和每次支付的数额进行协商;因经济危机需要裁减人员或降低劳动报酬的,应当就裁减人员的方案、裁减人员的范围和对象、减薪的幅度等进行协商;因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的争议,应当就经济补偿金基数进行协商。

  4、依法履行集体协商民主程序

  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之前和协商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职工的建议和要求,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每次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方经过集体协商就处理群体性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或决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获得职工代表过半数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通过。通过后的协议应以一定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告知。

  5、依法妥善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双方的争议。工会在与企业开展协商解决职工群体性争议时,应当代表职工积极争取合理要求。对职工提出的过高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工会应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依法请求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在此期间,工会应当引导教育职工采取合法有序的方式理性表达诉求,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依法加强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导

  上级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地指导、帮助基层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集体协商活动,督促集体协商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上级工会接到基层工会上报的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情况后,应当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如果已经发生了群体性停工、怠工、集体上访、堵塞交通等事件,上级工会应当积极引导职工启动集体协商的程序,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进行交涉,使争议、纠纷纳入法治化解决的轨道。

  三、切实加强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工作,要明确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参与,对重大企业群体性纠纷要明确专人跟踪或直接参与集体协商,依法调处和解决当前企业遇到的困难和职工要求迫切解决的主要问题,防止矛盾和事态的扩大,努力把企业群体性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和有序状态。

  2、加强协调,共同推进

  各级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过程中要积极主动、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共同推进集体协商,不断提高通过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各级工会要及时总结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劳资纠纷的成功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企业在实施裁员、减薪方案之前必须经过集体协商程序,防止和避免企业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机制表达合理诉求及理性维权,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