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获表决通过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并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进一步明确。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三十次会议审议,并充分吸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中,有关条款还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予以限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法还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予以明确界定。例如: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该原则进一步维护。该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针对现实中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 该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增加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