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会喝醉回家途中摔倒 单位赔10万元 |
春节将至,各单位都会举行年会聚餐,有人难免要喝上几杯,但杯中酒也可能会酿成不幸事故。谢先生参加公司年会时喝醉,在回家途中摔倒以致全身瘫痪。其认为公司领导存在强行劝酒等行为、公司未能保证其安全,他将本单位等三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4万余元。据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谢先生的单位虽然无责,但仍需出于人道主义给付10万元补偿款。 58岁的谢先生是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到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给某通信公司开车。去年1月,谢先生在参加完年会活动后,回家时在小区口不慎摔倒,导致全身瘫痪。谢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事发当天,他被要求必须参加由三家被告公司共同举办的年会并领取公司福利。年会中,单位领导及参会人员极力劝酒,他推辞不得导致醉酒。会后他在小区门口摔倒,导致全身瘫痪,至今仍在治疗中。谢先生认为,三公司没有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年会由他们公司主办,汽车租赁公司和通信公司只是受邀参加,且年会并未要求员工必须参加,谢先生是自愿参加的。此外,年会上也不存在领导极力劝酒的情况。“谢先生只是一名普通员工,与领导也没有私交,极力劝酒与常理不符。”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对于原告受伤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其他两公司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人力资源公司和谢先生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谢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年会是被告三家公司共同举办,且存在强制员工参加及饮酒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三公司对谢先生饮酒后摔伤的事件不具有过错,故不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人力资源公司补偿谢先生10万元,系根据该案的客观情况,考虑人力资源公司与谢先生的劳动关系、谢先生在参加年会后摔伤导致的严重后果及双方对损失的承担能力后做出的决定。 |